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生命周期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监管体系,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渭滨实际,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对原《渭滨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建议时间:2026年3月26日至2026年4月25日。
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1.来信来访:渭滨区行政中心217室;
2.电话反馈:0917-3128368(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00-5:30);
3.电子邮箱:wbqzzg@163.com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6日
渭滨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全生命周期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监管体系,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升财政预算支出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渭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投资资金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优先保障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非经营性项目。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为主要方式;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结合项目实际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确保项目实施合法合规、科学高效。
量入为出原则:资金安排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综合平衡、突出重点,优先保障基础性、公益性项目。
投资控制原则:坚持计划先行,实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全过程严控投资规模。
程序合规原则:强化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风险防控原则:全面落实法人负责、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等制度,防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隐性债务等各类风险。
绩效导向原则:将项目绩效贯穿全流程,实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涵盖项目谋划论证、决策审批、资金管理、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审计监督、绩效评价、运维管理等全过程。
第五条 建立“统筹协调、分工负责、权责清晰、协同联动”的部门职责体系,各相关单位按以下职责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能,确需多部门协同的事项,由牵头部门会商协调。
1.区发改局: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牵头部门,负责项目规划储备、审批申报、招标备案、调度监测等,统筹推进项目全生命周期综合管理。
2.区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用款计划审批、资金拨付清算、政府采购备案监督,指导项目责任单位做好资产产权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建立,监管项目资金使用合规性。
3.区审计局:负责统筹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4.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核准、审批、备案等,规范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5.行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林业(水利)局、文旅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文勘、稳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行业审查,出具相关意见并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6.项目责任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谋划论证、前期手续、申报争取、勘察设计、施工组织、验收送审、资金支付、档案整理等,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负直接责任。
7.区纪委监委:负责监督各职能部门履行项目管理职责情况,依法查处项目建设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强化廉政风险防控。
第二章 项目谋划储备与决策审批
第六条 区级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镇(街),应当对照中央和省市投资导向,依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等,结合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按照“四个一批”要求,常态化谋划储备政府投资项目。
谋划储备项目要进行科学、全面的研判论证,论证项目是否契合区域发展需求,解决民生痛点、补齐发展短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是否在财政承受能力范围以内,防范财政隐性债务风险;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程序,在此基础上明确项目建设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式、建设周期等核心信息。
第七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管理权限与规定程序,由区发改局或相关审批部门审批。项目责任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他法定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项目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实行分类分级审批。未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项目,区发改局或相关审批部门不得予以审批。
(一)区本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
1.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项目。项目责任单位需分两次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1)第一次研究项目立项,主要包括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概况、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项目基本情况,研究同意后,区发改局履行审批手续,区财政局组织实施财政预算评审;(2)第二次研究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各项工作进展、建设内容、项目资金、建设方式(含标段设置情况)、建设期限、组织实施等内容,研究同意后,按照项目建设规定要求组织实施。
2.总投资100万元以下项目。项目责任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后,按项目建设规定要求组织实施。
(二)争取上级资金投资项目
1.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上项目。(1)项目谋划阶段,项目责任单位提出项目建设意见后,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审议,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主要包括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概况、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项目基本情况,研究同意后,区发改局履行审批手续。上级项目征集开始后,正式向上报送相关项目资料。(2)上级项目资金到位后,项目责任单位提出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各项工作进展、建设内容、项目资金、建设方式(含标段设置情况)、建设期限、组织实施等内容,经研究同意后,按照项目建设规定要求组织实施。
2.总投资400万元以下项目。项目责任单位提出项目建设意见后,经区政府专题会议或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后,区发改局或相关审批部门履行审批手续。上级项目征集开始后,正式向上报送相关项目资料。上级项目资金到位后,按照项目建设规定要求组织实施。
3.区级配套资金。争取上级资金投资项目,区级配套资金支出,按照《渭滨区区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宝渭办发〔2022〕3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严格控制项目投资概算调整,确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超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项目责任单位提出调整概算意见,明确资金来源,向区发改局报告,并商请区审计局审计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区发改局批复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
第九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1.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2.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3.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4.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统一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使用平台生成的唯一项目代码办理全流程审批,实现全程网办、全程留痕、全程可溯。
第三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参照《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陕发改投资〔2021〕1410号)规定,项目建议书批复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业务技术用房及相关设施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养老项目及社会服务等社会事业项目以及其他非经营性项目,其他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采用代建制建设项目,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专业机构负责项目建设实施。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应对突发情况的项目可不实行代建制。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项目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改变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采购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的项目在区发改局备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项目在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调度督办。区发改局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定期调度项目整体实施,推进政府投资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达效,切实发挥资金效益和重点项目带动示范引领效应。
第十五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足额落实、专款专用,严禁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完成招标备案、中标签约、进场开工后,项目责任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费用。区财政局加强资金拨付审核与使用监管,对违规使用资金的,暂停拨付并追回资金。
第十六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区审计局严格落实《渭滨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宝渭政办发〔2025〕6号),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面审计监督。项目责任单位,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须配合审计工作,如实提供资料。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责任单位须在12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竣工决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竣工验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验收”,严格执行验收标准和程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项目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后30日内,将结余资金按规定上缴财政,或办理预算追减。项目验收合格备案后3个月内,完成固定资产移交,接收单位在移交后30日内完成登记并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第十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统筹监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要求,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文明施工要求,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依法履职,全面做好项目全流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与移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2.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3.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4.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5.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2.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3.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就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
2.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3.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4.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5.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6.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央和省、市政府专项安排资金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出资、融资和贷款机构对项目管理有另行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渭滨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宝渭政办发〔2023〕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