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医疗机构管理,保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民办非企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运行,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民办非企医疗卫生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依据
1.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2.法人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一般由理事长/负责人担任。必须完成原法人离任审计,明确财务与责任边界,避免纠纷。
二、办理流程
民办非企医疗卫生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按照“内部决策→离任审计→区卫健局审查变更→区民政局变更登记→提交复印件”的流程办理。
1.内部决策:民办非企医疗卫生机构召开理事会,形成变更决议,明确交接责任;
2.离任审计:同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离任审计。
3.区卫健局审查、变更:向区卫健局提交决议、审计报告,通过审查后,向区卫健局申请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更新法人信息。
4.民政变更: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向区民政局申请换发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同步变更税务、银行账户等信息,确保正常运营。
5.提交新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必备材料清单
1.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会议纪要,全体成员签字,查原件)。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人离任审计报告复印件(查原件)。
3.章程修改案及核准表(章程涉及法人条款)。
4.债权债务与资产交接确认书(双方签字、机构盖章)。
5.医疗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原法人或负责人签字、机构盖章)。
6.新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查原件),无违规任职承诺书,任职证明。
7.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8.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查原件)。
9.委托办理需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其他要求
1.区管民办非企医疗卫生机构,不按规定申请变更法人私下进行转让的,将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通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2.新法人需符合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一般由理事长/负责人担任;必须完成原法人离任审计,明确财务与责任边界,避免纠纷。
3.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变更期间机构性质、执业范围不变,仅更新法人信息,不得中断公共卫生服务。
渭滨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