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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滨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规范民办非企医疗卫生机构变更法人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渭滨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 2026-06-18 17:32:40

为规范医疗机构管理,保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民办非企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运行,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民办非企医疗卫生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依据 

1.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2.法人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一般由理事长/负责人担任。必须完成原法人离任审计,明确财务与责任边界,避免纠纷。 

二、办理流程

民办非企医疗卫生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按照“内部决策→离任审计→区卫健局审查变更→区民政局变更登记→提交复印件”的流程办理。 

1.内部决策:民办非企医疗卫生机构召开理事会,形成变更决议,明确交接责任;

2.离任审计:同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离任审计。 

3.区卫健局审查、变更:向区卫健局提交决议、审计报告,通过审查后,向区卫健局申请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更新法人信息。

4.民政变更: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向区民政局申请换发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同步变更税务、银行账户等信息,确保正常运营。 

5.提交新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必备材料清单 

1.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会议纪要,全体成员签字,查原件)。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人离任审计报告复印件(查原件)。

3.章程修改案及核准表(章程涉及法人条款)。

4.债权债务与资产交接确认书(双方签字、机构盖章)。 

5.医疗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原法人或负责人签字、机构盖章)。 

6.新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查原件),无违规任职承诺书,任职证明。 

7.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8.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查原件)。 

9.委托办理需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其他要求 

1.区管民办非企医疗卫生机构,不按规定申请变更法人私下进行转让的,将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通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2.新法人需符合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一般由理事长/负责人担任;必须完成原法人离任审计,明确财务与责任边界,避免纠纷。 

3.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变更期间机构性质、执业范围不变,仅更新法人信息,不得中断公共卫生服务。  

渭滨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