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闽锐玻璃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我局依法调查劳动用工过程中,存在拒绝执行宝渭人社令字﹝2025﹞105号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我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玖仟元整(¥:9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应当于收到本告知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电话:0917-3859367
监察机构地址:渭滨区清姜路28号渭滨区市民中心5楼
宝鸡市渭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