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推进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持续推进医用耗材价格治理,根据省医保局、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医保发[2022]9号)和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5-1)》等有关采购文件规定,现就做好药物涂层球囊类等15大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产品范围。国家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京津冀"3+N"止血材料类、医用胶片类,辽宁缝合线类、注射器类、泵用输液器类、吸氧管类、采血管(含动脉血样采集针)类,福建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河南通用介入类、神经外科类、血液透析类,广西中医针具类,重庆输尿管支架类等15大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
(二)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及已填报意向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未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集采中选产品。
二、采购周期及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周期。自2026年5月31日起执行中选结果,其中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缝合线类、注射器类、泵用输液器类、吸氧管类、采血管(含动脉血样采集针)类、输尿管支架类等8类医用耗材采购周期3年,止血材料类、医用胶片类、中医针具类等3类医用耗材采购周期2年,通用介入类、神经外科类、血液透析类等3类医用耗材采购周期1年,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医用耗材采购周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二)约定采购量。首年约定采购量为医疗机构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确认的量。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不再重新报量,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首个采购年度到期时,按要求在省采购平台组织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其确定的配送企业完成下一年度购销三方协议签订工作。医疗机构如需新增采购需求,须先在省采购平台签订购销三方协议,再采购使用;因特殊原因需下调采购量的,应及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经医保部门逐级审核后,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整。
三、有关要求
(一)完成落地执行准备。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省采购平台管理,畅通挂网采购渠道,于5月28日前组织各方完成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准备工作。中选企业要主动按要求完成相关产品数据和价格的维护、备货等工作。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要及时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协议采购量和三方权利义务。
(二)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中选企业要严格落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要按照全省年度约定采购量,结合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需求,做好生产供应准备,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要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信誉好、覆盖率高的配送企业及时配送中选产品,保障临床需求;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须继续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在采购周期内,若中选企业对发起的订单不配送、出现断供等供应保障问题,医疗机构可直接与中选企业联系人咨询沟通,也可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材料,向所在市(区)医保部门或省采购平台反映;若医疗机构发现中选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可直接与中选企业联系人沟通反映,并及时按要求上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同步反馈所在市(区)医保部门或省采购平台。
(三)规范部分耗材配套采购行为。泌尿介入类输尿管介入鞘(具备测量靶向部位生理压力功能)品种中,产品内不包含测压传感器的,医疗机构按"鞘管中选价格"采购;企业在向医疗机构供应时,需提供配套使用的本企业"测压传感器"以实现具备测量靶向部位生理压力功能,"测压传感器"和"鞘管"总价不得超过"总中选价格"。产品内包含压传感器的,医疗机构按"总中选价格"采购。企业在向医疗机构供应时,需提供配套使用的本企业"测压传感器"以实现具备测量靶向部位生理压力功能,不得额外向医疗机构收取"测压传感器"费用。
(四)促进中选产品合理使用。医疗机构要强化履约责任,通过省采购平台有序进行采购交易,坚决杜绝线下采购行为。应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使用等环节,提高集采工作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采购使用集采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自觉加强院内非中选产品使用监测监管,原则上在采购周期内非中选产品使用量不得超过中选产品使用量。
(五)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落实集采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各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在三方协议签订后,按照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将医保基金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中选企业支付采购货款的周转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按医疗机构采购进度,从其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逐步冲抵预付金。医疗机构是货款结算的第一责任人,应按采购合同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在落实医疗机构货款支付主体责任的前提下,鼓励医保基金与生产(经营)企业直接结算;已开展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在线直接结算的地区,要按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在线直接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医保发〔2024〕34号)要求稳妥做好相关工作。对医疗机构未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不按时结算货款的,应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规定予以惩戒。
(六)做好医保支付衔接。对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中选价格确定,非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
(七)加强监测监管力度。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提升对集采执行情况的信息化监测能力,做好日常采购供应和配送情况监测,对异常情况通过信息系统自动预警;要按季度将采购配送执行情况报省医保局,并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对未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企业,积极运用我省价格招采信用评价有关条款予以惩戒,并及时报告省医保局。各市(区)医保部门要将医疗机构落实集采政策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并与资金拨付相挂钩;要加强集采工作精细化管理,继续开展医疗机构集采执行情况监测考核,重点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是否参加集采、完成集采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情况、中选产品占同品种医用耗材使用比例、医院回款等情况开展监测监管,做到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要将本地区发生的供应和配送响应不及时的生产、配送企业情况及时报告省医保局,如中选产品出现质量和供应等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医保局报告。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