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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送达告知

信息来源: 渭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6-05-09 09:47:49

陕西青禾空间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张益豪](身份证号:610327********0815)于[2020年10月21日]发生工伤,经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宝人社个工认决字[2021]115号)。因你单位未依法参保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我中心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1031843.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单位自本告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款项偿还至我中心指定账户:

户名:宝鸡市渭滨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账号:61050162480000000087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宝鸡东四路支行

逾期未偿还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也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管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17-3809698


渭滨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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