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中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我机构接到参保人:徐军祥,性别:男,身份证号码: 610324xxxxxxxx3136,申诉您单位未依据工作事实缴纳其2005年3月至2021年11月在您单位工作期间未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参保人:赵文忠,性别:男,身份证号码:610303xxxxxxxx1612,申诉您单位未依据工作事实缴纳其2014年1月至2021年10月在您单位工作期间未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访件处理事项告知如下:
经核查工资流水、劳动仲裁书等佐证资料,确认徐军祥、赵文忠诉求养老保险补缴事项符合政策,经过我中心多次实地走访,未找到你单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规定及劳动仲裁文书裁定,我机构将系统核定徐军祥2005年3月至2021年11月,赵文忠2014年1月至2021年10月职工养老保险费补收计划推送税务方征收,以徐军祥、赵文忠当年应发工资平均值为补缴基数;缴费比例:2005年3月至2019年5月单位20%,个人8%,2019年5月至2021年10月单位16%,个人8%;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缴费比例(含单位及个人)+利息(以系统核定为准)。
如有异议,请于2026年9月23日前向我机构(地址:清姜路28号渭滨区市民中心309室 电话:0917-3632934 )书面举证,逾期视为确认,我单位按照《信访工作规范》将核定推送徐军祥、赵文忠补缴计划并函告,请在对应税务部门及时缴费。
特此告知。
渭滨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