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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宝鸡市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

信息来源: 渭滨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6-09-28 09:15:2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加强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第34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招标投标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宝鸡市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清单所列行为,行业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本清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一、违反从业管理规定

(一)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不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或缺乏编制招标文件、存储招标资料等必需的办公条件。

(三)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数量少于5名。

(四)未从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的从业人员中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正确履行职责。

(五)聘用已受聘于其他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代理机构执业。

(六)代理机构、其法定代表人或从业人员因违法违规已被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七)未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九)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将受托的招标代理业务转让给第三方。

(十)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或营业执照,或者使用其他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开展业务。

(十一)无资格或超越委托范围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十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十三)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十四)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十五)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它好处。

(十六)代理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二、违反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规定

(十七)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或在不同媒介发布内容不一致。

(十八)发布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如未载明项目概况、资格条件、文件获取方式等)。

(十九)以营利为目的,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收费过高(限于印刷、邮寄成本),或违规设定不合理收费。

(二十)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期、澄清修改时限等不满足法定最短时间要求。

(二十一)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含有要求或标明特定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二十二)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所在地等。

(二十三)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无关的资质资格、业绩、奖项等条件。

(二十四)在资格审查或评标中,对不同类型的潜在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价标准。

(二十五)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其他情形。

三、违反开标、评标与定标规定

(二十六)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

(二十七)在开标过程中拒收应当接收的投标文件,或违规接收不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

(二十八)在评标过程中,向评标委员会明示或暗示倾向特定投标人,干扰或诱导评标。

(二十九)违规泄露、修改或销毁评标报告,或替换、修改投标文件。

(三十)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或协助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三十一)不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或不按规定时间发送中标通知书。

(三十二)向评标专家行贿。

(三十三)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

(三十四)招投标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三十五)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不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四、违反异议、投诉处理规定

(三十六)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协助招标人处理投标人提出的异议。或者故意拖延、敷衍,回避实质性答复异议。或在受委托作出异议答复前,未将异议人、异议事由、拟答复结论及相关法律风险告知招标人。

(三十七)拒绝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事宜,或在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时,存在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五、违反信息记录与档案管理规定

(三十八)不按规定如实记录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信息。

(三十九)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不妥善归档保存应由本单位归档保存的招标投标电子文件,不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案资料,私自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相关资料。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和档案。

(四十)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十一)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规避招标(如化整为零)、虚假招标或明招暗定。

(四十二)未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四十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设置地方保护、行业垄断等条款。

(四十四)未按照与招标人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或额外向中标人索取费用。

(四十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十六)向特定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细节等,或协助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以及指使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进行围标。

(四十七)擅自修改、伪造、变造、隐匿中标通知书等结果文件。

(四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