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市场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市监发〔2025〕172号)的规定,除依投诉举报、转办、风险监测等线索开展的执法检查、飞行检查,行政许可的现场核查,依法开展的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特种设备、计量等抽查抽检,对相对人整改情况的复查之外,机关各股室、综合执法大队和各市场监管所不得在计划外开展行政检查。
各单位如确因工作需要开展年度计划外专项检查的,应单独制定专项检查计划。本级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包括年度计划中含有的专项计划)须经局法规股审核,并报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备案。
附件: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宝鸡市渭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7日
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序号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1 |
药品经营和 药品使用单位 |
药品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 ,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 、使用、进口等措施 ,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第一百零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
全年至少 检查一次 |
现场调阅审查 或查验 |
2 |
疾病预防和 疫苗预防接种单位 |
疫苗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第七十条第二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条第三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
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疫苗预防接种单位每年至少检查2次。 |
现场调阅审查 或查验 |
3 |
药品经营企业 (批发企业除外) 医疗机构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 |
特殊管理药品 监督检查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全年至少 检查一次 |
现场调阅审查 或查验 |
4 |
医疗器械经营 使用单位、 一类医疗器械 生产企业 |
医疗器械 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
全年至少 检查一次 |
现场调阅审查 或查验 |
5 |
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网络经营者、化妆品连锁销售门店等 |
化妆品 监督检查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对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网络经营者、化妆品连锁销售门店等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
现场调阅审查 或查验 |
6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 |
食品生产安全 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殊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C级、D级的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经营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等发现问题线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飞行检查,对特殊食品、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体系检查。《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和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者许可和备案事项的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辖区内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进行检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等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信息公示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三)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四)检查集中交易市场抽样检验情况;(五)对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六)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七)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八)依法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根据企业风险等级确定年度检查频次,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 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
现场调阅审查 或查验 |
7 |
获证或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流通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摊贩等 |
流通环节食品 安全监督检查 |
根据企业风险等级确定年度检查频次,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 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
现场调阅审查 或查验 | |
8 |
餐饮服务单位 |
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监督检查 |
根据企业风险等级确定年度检查频次,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 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
现场调阅审查 或查验 | |
9 |
特殊食品 生产经营单位 |
特殊食品 安全监督检查 |
根据企业风险等级确定年度检查频次,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 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
现场调阅审查 或查验 | |
10 |
重点工业产品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工业产品 生产经营单位 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主要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事项及检查结果。 |
按照上级要求 开展检查 |
现场调阅审查 或查验 |
11 |
认证机构和 检验检测机构 |
认证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经营行为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第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将检验检测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 |
全年至少 检查一次 |
现场调阅审查 或查验 |
12 |
计量器具 经营使用单位 |
计量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计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第一款 计量监督管理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下一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计划应当报上一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监督抽查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或者检定费用,监督检查所需费用由财政列支。被检查人有提供所需抽查样品的义务。检查后仍可销售、使用的样品,应当在保质期内及时退还被检查者。 |
按照上级要求 开展检查 |
现场调阅审查 或查验 |
13 |
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使用单位 |
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署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第六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施常规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一款 常规监督检查应当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
全年随机抽取 |
现场调阅审查 或查验 |
14 |
重点检查 教育、医疗、养老、殡葬、供水、供电、供气等民生领域 价格经营主体 |
价格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陕西省价格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价格主管部门履行价格监督检查职责,其所属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承担具体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
全年至少 检查一次 |
现场调阅审查 或查验 |
15 |
各类市场主体 |
市场主体 登记事项 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
全年至少 双随机检查一次 |
现场调阅审查 或查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