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区犬只(临时)交易市场管理,维护市场及周边环境和经营秩序,按照《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和各职能部门职责,制定本规范。
一、设置点位
按照不扰民、方便交易和遵照犬只交易惯例的原则,选定渭滨区姜谭路清姜桥西作为市区犬只(临时)交易市场。如因城市建设等原因调整交易地点,需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犬管办备案。
二、设置规范
(一)合理划定规范经营区域,不得占用城市绿地、停车位,不得占压消防通道、盲道、疏散通道,不得破坏行道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影响交通,保障行人通行畅通。
(二)规范设置犬只(临时)交易标识牌,配备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三)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确定管理责任人、经营时段、经营区域等管理要求,并向社会公示。
(四)定期对犬只交易市场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杀。
三、经营规范
(一)犬只(临时)交易市场营业时间为每周六、周日,其它时间不得开市。
(二)犬只(临时)交易市场交易范围限于犬只交易,不得作为犬只诊疗、培训、展览、表演等场所,不可进行食品、农副产品、百货等其它交易。
(三)从事犬只交易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证件。
(四)犬只交易应诚信经营、规范经营,自觉服从管理,在规定时间、地点、区域内规范经营,禁止超范围经营,禁止产生噪音等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撤摊后,应及时清理犬只废弃物、垃圾等,严禁乱扔乱倒,遵守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五)经营期间如因城市规划调整、交通管制、重大活动等原因需调整、取消的,经营商贩须服从安排。
四、部门职责
(一)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犬只(临时)交易场地的划定,对违规占道售卖犬只引导进入犬只(临时)交易市场;指导渭滨区城管执法局做好犬只(临时)交易市场日常管理工作。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交易前后犬只检验检疫、市场周边消杀工作。
(四)公安部门负责犬只(临时)交易场所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