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21条(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现向社会公开《渭滨区商务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部分组成。本报告数据统计时限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2022年,区商务局通过区政府网站、爱渭滨、渭滨发布、市商务局网站累计公开信息20条,主要包括单位简介、工作动态、国有企业月报等内容。信息公开主要涉及党建工作、市区考核指标的完成、楼宇经济发展、商务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等。全年组织开展信息报送培训会4次,信息公开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本年度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政府信息管理情况。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办公室人员为成员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由主管办公室的副局长负责局政务公开工作,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结合商务局工作实际,对照《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进行逐项梳理,全力落实,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不断提高日常公开意识和工作水平,注重政务公开实绩和时效,及时高效完成各项信息公开任务。
4.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区商务局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任务,主要依托区政府门户网站、宝鸡市商务局官网、市供销社官网、宝鸡商务微信公众号等,积极撰写报送信息,宣传商务工作动态。
5.监督保障情况。将政务公开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局年度目标考核范畴,制定局信息报送制度,落实任务到人。明确专人对局子网页保障实行动态监测,每月统计一次更新保障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个人信息上报情况,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序推进。
6.“建议提案”栏目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公开情况。我局办理市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19件,满意率达到100%。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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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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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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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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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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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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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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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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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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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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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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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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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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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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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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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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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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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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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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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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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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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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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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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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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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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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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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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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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在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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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在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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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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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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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2年,我局在政务公开工作上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工作动态、政策文件公开还不够及时;政务信息数量和质量有待提高。
2023年,我局将严格落实区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提高信息上报数量和质量;加强对政务公开人员的培训,做到全面、及时公开政务信息;严格按照《渭滨区政务公开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2年,本年度我单位未收取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