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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渭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宝渭人社罚决字﹝2024﹞200号)

信息来源: 渭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5-03-19 10: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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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存在拒绝执行宝渭人社令字〔2024〕200号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我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玖仟元整(¥:9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向渭滨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主动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

联系电话:0917-3859367

地址: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28号渭滨区市民中心5楼

                    

     宝鸡市渭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