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存在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经我局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宝渭人社令字﹝2025﹞234号)责令整改后仍未整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我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应当于收到本告知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电话:0917-3859367
地 址: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28号渭滨区市民中心5楼
宝鸡市渭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