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荣通朝露饮品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中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理: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刘世强3400元;支付赵泽川5289元;支付李杨6000元;支付郭菊宁3000元;支付郭建华1724元;支付徐良8454元;支付妙含1653元;支付王玉龙4227元;支付鲜雪梅4942元;支付李倩8712元;支付耿浩文6129元;支付陈力1072元;支付韩云龙6503元;支付张斌4827元;支付侯敏鑫2534元;支付王静4354元;支付王朝胜850元;支付支明军4694元;支付李庆阳2279元;支付田向梅2700元;支付梁红艳3500元;支付王欣怡1142元;支付张红艳4000元;支付谭建梅29530元;支付谢春梅27464元;支付陈改宁28644元;共计177623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主动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
联系电话:0917-3859367
地 址: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28号渭滨区市民中心5楼
宝鸡市渭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