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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医疗保障局、宝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4-01-01 09:05:57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医保经办中心:

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调整如下:

一、我市参保的城乡居民及城镇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由现行的300元调整至200元。

二、学生儿童(含大学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由现行的150元调整至100元。

三、大学生门诊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支付限额由现行的80元调整至380元。

本政策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起付线标准以出院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