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障经办中心:
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我市医疗救助政策执行以及基金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医疗救助政策进行优化。现将待遇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政策优化内容
(一)二类救助对象中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定额资助标准由当年筹资标准的50%提高至不低于80%,具体年度定额资助标准由市医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二)取消二类救助对象门诊医疗救助起付线。
( 三)二类救助对象中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由70%调整至75%;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由60%调整至70%。
二、本通知调整的参保资助政策从征缴2024年(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日起执行(具体以参保缴费文件为准);调整的待遇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出院时间为准);我市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宝鸡市财政局 宝鸡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