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精神,规范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医保局价采司《关于印发〈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41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省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整合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价格项目
(一)整合规范全省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10项主项,6项加收项,总计16项可收费项目(详见附件1);废止全省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9项(详见附件2)。本次整合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含基本物耗,医疗机构不得另外收费;如需使用基本物耗以外的其他耗材,应严格执行我省现行的《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政策,凡在该库内的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二)本次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适用全省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价格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限价,各市(区)医保部门可结合当地财政补助,医保基金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适宜价格,但不得超过本文件确定的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最高限价。
(三)本次整合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统筹地区医保支付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沟通协调,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维护相关价格项目医保信息编码和医保信息平台技术部署,确保政策按时落地。
(二)积极宣传引导。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认真宣传、解读、执行政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区)医保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健全常态化日常监管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督导检查,及时跟踪政策落地实施情况。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陕西省整合规范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陕西省废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29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