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对象:宝鸡市孙思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孙思邈大药房(负责人:石琳)
负责人身份证号:610303********203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MA6XA36M96
渭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测中心于2025年6月24日对你(单位)作出《渭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测处理通知书》(宝渭医监函【2025】98号),通知书由石琳于2025年6月25日领取。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渭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测处理通知书》(宝渭医监函【2025】98号)。
逾期仍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电话:0917-3510801
地址: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75号中国建设银行4楼404室
渭滨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