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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领域相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4-09-29 08:51:31

 

 市级各部门、单位,各县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效,营造良好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 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 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1号)、《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采〔2018〕20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陕财办采资〔2017〕153号)等文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采购领域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依法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预算单位应编实编细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预算,以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为依据,合理确定采购品目和采购方式,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落实“无预算不采购、超预算不采购、不超标准采购”要求,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公开。按规定时限完成采购计划备案,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落实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与“财政云”一体化系统对接要求。

(二)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和需求管理。预算单位应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管理,健全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确保采购结果实现相关的绩效和政策目标。围绕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需求,落实支持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资金。

(三)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规范信息发布行为,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主体责任,加强信息公开内容审核管理,按照统一格式和规定时限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公示信息,确保政府采购信息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用词准确。落实真实、准确、合法、及时、全链条公开要求,重点做好采购意向、采购公告、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信息、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等公告公示。限额标准以下项目可以在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网站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也可以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服务协会网站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四)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以项目绩效为目标、以采购全链条管理为抓手,推动采购人加强内控管理,落实权责对等要求,落实“谁采购、谁负责”。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强化内部控制。采购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采购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审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采购人应当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采购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政府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采购档案。

二、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

(一)完善专家信息。全面核查清理在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明确评审专家应具备的补充条件,能够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独立完成评审工作,及时参加政府采购业务知识培训,准确选择评审专业和评审区域,并提交个人信用情况资料,健全专家库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专家库选聘、退出、信用评价等动态管理机制。

(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教育、提醒、监督,建立评审前纪律提醒制度,评审过程监督制度,评审后评议等相关制度,督促评审专家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并对评审结果终身负责。评审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审项目;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有关事项;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审;不得在合法的评审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三)规范专家抽取。采购人应当从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积极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审,解决本地专家数量少,评审专家“熟面孔”“小圈子”问题。

(四)加强报酬发放管理。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评审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采购活动组织单位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统一支付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采购活动组织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专家发放正常劳务报酬以外的其他任何钱物。

三、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

各级采购人应当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活动,承担相应责任。市县财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集中采购机构、各代理机构对于采购人、投标人、评审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采购文件等资料费用,电子化采购不得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采购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采购人提交全套政府采购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不得与采购人、投标人、评审专家、电子化采购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 、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效能

(一)强化部门监督。各级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部门监督管理责任,监督指导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积极稳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提升“互联网+政府采购”。加快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建设,积极推进电子保函业务,进一步降低供应商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推进框架协议采购和电子卖场采购,打造“多频次、小额度、通用类项目”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通用类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持续推进“政采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扩面增量,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更好服务供应商资金需求。完善采购信息系统功能,运用大数据分析、行为预警等手段,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各环节的合规性和时效性进行实时动态监控,推进智慧监管,提升监管实效。

(三)加强常态化执法检查。应用政府采购电子化投诉平台,推进政府采购投诉“一网通办”,进一步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做到“有诉必应”。对投诉中涉及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违法的问题,实行“一案双查”。持续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维护公平竞争。

(四)加强协同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供应商提供虚假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开展核查,会同公安部门严查政府采购招标中发现的串通投标行为,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就问题线索移送、案件查处等进行协作配合,严肃查处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来源:宝鸡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