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活动管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结合《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活动的通知》(陕财办采函〔2024〕28号)要求,现将我区调整和规范政府采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备案及执行方面
1、调整政府采购备案标准。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流程,防控政府采购风险,政府采购项目备案标准,由原来的货物、服务备案标准30万元;工程备案标准60万元,均调整为10万元,即10万元(含10万)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均需备案采购。
2、规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备案执行。政府采购项目,货物、服务10万元以上(含10万)--30万元(不含30万)以下;工程10万元(含10万)以上--60万元(不含60万)以下,均为限额以下政府采购项目。备案后可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信息发布依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活动的通知》(陕财办采函〔2024〕28号),在财政部指定唯一官方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陕西分网(陕西政府采购网)发布限额标准以下项目政府采购信息。
3、10万元(不含10万)以下零星采购,除电子卖场和框架协议采购需备案审核外,其他按照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执行。
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方面
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有利于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有针对性做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准备工作。有利于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提升采购绩效。有利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公平、公正,防范抑制政府采购领域腐败。我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前期开展良好,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活动的通知》(陕财办采函〔2024〕28号)要求,现将我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予以调整。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货物、服务30万元以上、工程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项目备案前必须做好意向公开;限额标准以下1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不做意向公开。
三、相关要求
1、政府采购核准书和备案书在项目执行前均需在财政局采管股加盖备案专用章。
2、各预算单位在非政府采购项目中,参照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在采购文件中的监督管理部门应为主管预算单位。
本通知相关内容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执行。
宝鸡市渭滨区财政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