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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4-11-29 16:21:21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疾病预防控制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收费管理工作,保证疫苗及时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非免疫规划疫苗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货款管理

非免疫规划疫苗货款(以下简称“疫苗货款”)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不缴入国库。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立“非免疫规划疫苗货款代收户”,按照“代收款”管理疫苗货款;预防接种单位收取疫苗货款后,应及时汇总缴纳至“非免疫规划疫苗货款代收户”;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疫苗货款支付至供货企业,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健全完善制度,进一步细化明确非免疫规划疫苗货款拨付的时间节点、工作流程和违规惩处等事项,确保疫苗货款及时支付。

二、切实做好非免疫规划疫苗货款清算工作

对本通知下发前发生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货款收付情况,各级疾病预防控制、财政部门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单位进行全面梳理。其中,对已按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货款,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及时清退至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非免疫规划疫苗货款代收户”,确保货款及时支付;对已按代收款管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货款,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督促疫苗接种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支付至相关企业,避免由于付款不及时造成生产企业延缓供苗或暂停供苗,避免影响群众接种和营商环境。

三、加强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取的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应按收费单位隶属关系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列“103044709预防接种服务费”。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不超过20元/剂次(含耗材)。(来源: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局、陕西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