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西咸新区税务局,各市委宣传部、杨凌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
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将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来源:陕西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