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渭滨区确定纳入“一卡通”发放的财政补贴项目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四字简称 | 项目类型(生产类、生活类、保障类、补偿类、其他) | 补贴对象范围 | 补贴标准 | 资金来源(中央级、省级、市级、县级) | 归 口 股 室 |
业务部门 | 应发放日期 | ||
1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耕地地力 | 生产类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不低于关中70元/亩;陕南60元/亩;陕北50元/亩 | 中省 | 农财所 | 区农业农村局 | 6月30日前 | ||
2 | 农机购置补贴 | 农机购置 | 生产类 |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机者)。 | 定额补贴 | 中省 | 12月31日前 | ||||
3 |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中央补助资金)到人到户 | 中央复种 | 生产类 | 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的农户、农业经营主体、企业等 | 中央转移支付150元/亩 | 中央 | 根据实际情况发放 | ||||
4 |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省级补助资金)到人到户 | 省级复种 | 生产类 | 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的农户、农业经营主体、企业等 | 省级财政50元/亩 | 省级 | 根据实际情况发放 | ||||
5 | 扩种油菜补助(到人到户) | 扩种油菜 | 生产类 | 承担扩种油菜任务的农户、农业经营主体、企业等 | 中央转移支付150元/亩。 | 中央 | 根据实际情况发放 | ||||
6 | 强制扑杀补助(到人到户) | 强制扑杀 | 生产类 | 被强制扑杀畜禽的所有者 | 猪:仔猪体重小于30公斤每头300元,其余每头800元,因非洲猪瘟扑杀生猪1200元/头;奶牛:犊牛体重小于200公斤每头3000元,其余每头6000元;肉牛:犊牛体重小于150公斤每头1500元,其余每头3000元;羊:羔羊体重小于20公斤每头200元,其余每头500元;家禽:雏禽每只5元,其余禽每只15元;马体重小于150公斤每匹6000元,其余每匹12000元。其它畜禽扑杀补助标准参照执行。 | 中省 | 根据实际情况发放 | ||||
7 | 无害化处理补助(到人到户) | 无害处理 | 生产类 | 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主体 | 资金包干使用,县级根据实际确定。 | 中省 | 根据实际情况发放 | ||||
8 | 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补助(到人到户) | 地膜回收 | 生产类 | 承担使用推广符合要求的加厚地膜、可降解地膜任务的农户、农业经营主体、企业等 | 加厚农膜30元/亩,可降解地膜60元/亩。 | 中央 | 根据实际情况发放 | ||||
9 | 水库移民后扶直补资金 | 水库移民 | 生活类 | 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 600元/人/年 | 中央 | 区林水局 | 一季度之前发放完毕 | |||
10 | 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 国公益林 | 补偿类 | 林农 | 16元/亩 | 中央 | 区林水局 | 每年9月30日前 | |||
11 | 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 地公益林 | 补偿类 | 林农 | 5元/亩 | 省级 | 每年9月30日前 | ||||
12 | 冬春受灾困难群众生活补助 | 冬春救助 | 保障类 | 冬令春荒生活困难受灾群众 | ≥130元/人 | 中央 省级 | 经建股 | 区应急管理局 | 每年春节前 | ||
13 | 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 | 自主创业 | 保障类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和创业意向或已经创业且需要帮助的残疾人。 | (1)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取得法定证件、依法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人员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对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年以上,从事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加工业(村镇级证明运营一年以上)的自主创业残疾人,给予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5000元。 (3)对在符合用地政策前提下,利用自有家庭院落空间及周边资源等,发展特色种养、手工作坊、林下经济、休闲旅游住宿、生产生活服务等多种形式的经营项目或是发展林业果业、中药、农副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互联网营销等多种形式的助农增收产业,给予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5000元。 (4)符合以下四种任意一条,给予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5000元: 在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奖牌的残疾人选手;在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两名的残疾人选手;在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第一名的残疾人选手;获得省级以上“自强模范”称号的残疾人。 |
省级资金 | 综合股 | 区残联 | 根据实际情况发放 | ||
14 | 残联专职委员省级 工作补贴 |
残委补贴 | 保障类 | 2025年在岗的残联专职委员 | 西安市50元/人/月,其他市120元/人/月 | 省级资金 | 按月发放 | ||||
15 | 残疾军人抚恤金 | 残疾抚恤 | 生活类 |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 一级 | 因战 | 131880元/年、人 | 中央 | 社保股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按月发放 |
因公 | 124164元/年、人 | ||||||||||
因病 | 116736元/年、人 | ||||||||||
二级 | 因战 | 119340元/年、人 | |||||||||
因公 | 109932元/年、人 | ||||||||||
因病 | 102852元/年、人 | ||||||||||
三级 | 因战 | 104712元/年、人 | |||||||||
因公 | 95688元/年、人 | ||||||||||
因病 | 87108元/年、人 | ||||||||||
四级 | 因战 | 85824元/年、人 | |||||||||
因公 | 75324元/年、人 | ||||||||||
因病 | 67284元/年、人 | ||||||||||
五级 | 因战 | 67032元/年、人 | |||||||||
因公 | 56988元/年、人 | ||||||||||
因病 | 51444元/年、人 | ||||||||||
六级 | 因战 | 52368元/年、人 | |||||||||
因公 | 48180元/年、人 | ||||||||||
因病 | 39564元/年、人 | ||||||||||
七级 | 因战 | 39084元/年、人 | |||||||||
因公 | 33996元/年、人 | ||||||||||
八级 | 因战 | 24672元/年、人 | |||||||||
因公 | 21960元/年、人 | ||||||||||
九级 | 因战 | 20484元/年、人 | |||||||||
因公 | 16008元/年、人 | ||||||||||
十级 | 因战 | 14400元/年、人 | |||||||||
因公 | 11964元/年、人 | ||||||||||
16 | 三属定期抚恤金 | 三属抚恤 | 生活类 | 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烈属 | 41856元/年、人 | 中央 | 按月发放 |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34956元/年、人 | ||||||||||
病故军人遗属 | 31968元/年、人 | ||||||||||
17 |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复员军人 | 生活类 | 在乡复员军人 |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 | 2262.08元/月、人 | 中省市 | 按月发放 | |||
其他时期入伍 | 2202.08元/月、人 | 中省 市县 | |||||||||
18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 退役军人 | 生活类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 859元/月、人 | 中省县 | 按月发放 | ||||
19 | 参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 参战补助 | 生活类 |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 | 882元/月、人 | 中省 | 按月发放 | ||||
20 | 涉核人员生活补助 | 涉核补助 | 生活类 | 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 882元/月、人 | 中省 | 按月发放 | ||||
21 | 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 烈子补助 | 生活类 |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 1462元/月、人 | 中省 市县 | 按月发放 | ||||
22 | 部分农村籍退役 士兵生活补助 |
士兵补助 | 生活类 | 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95.94元/月、人 | 中省 市县 | 按月发放 | ||||
23 | 城市低保对象补助 | 城市低保 | 保障类 | 经审核确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对象。 | 按照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662元/人.月,实行补差发放。 | 中央级省级 市级 县级 | 区民政局 | 按月发放 | |||
24 | 农村低保对象补助 | 农村低保 | 保障类 | 经审核确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对象。 | 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A档495元/人.月,B档425元/人.月,C档355元/人.月。 | 中央级省级 市级 县级 | 按月发放 | ||||
25 | 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补助 | 农村特困 | 保障类 |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自理能力一般分为三档,原则上全自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半护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全护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 | 中央级省级 市级 县级 | 按月发放 | ||||
26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残疾人费 | 保障类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渭滨区户籍并持有合法有效残疾人证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残疾等级为1-3级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 省市县 | 按月发放 | ||||
27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护理 | 保障类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渭滨区户籍并持有合法有效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1级残疾为每人每月120元;2级残疾为每人每月80元。 | 省市县 | 按月发放 | ||||
28 | 分散供养的孤儿和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 孤儿补贴 | 生活类 | 孤儿和艾滋病毒感染儿童 | 散居孤儿和艾滋病毒感染儿童1400元/人月 | 中央级省级 市级 县级 | 按月发放 | ||||
29 |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补助 | 城市低边 | 保障类 |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 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发放一次性补贴或其他专项救助款。 | 各级财政 | 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发放一次性补贴或其他专项救助款 | ||||
30 | 农村低保边缘家庭补助 | 农村低边 | 保障类 |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 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发放一次性补贴或其他专项救助款。 | 各级 财政 | 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发放一次性补贴或其他专项救助款 | ||||
31 | 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 | 高龄补贴 | 保障类 | 70周岁及以上渭滨区户籍老年人 | 70-79 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 50 元; 80-89 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 100 元; 90-99 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 200 元; 10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 400 元。 |
省级 市级 县级 | 按月发放 | ||||
32 | 城乡临时救助金 | 临时救助 | 保障类 | 凡在我市辖区内发生急难事件的城乡居民个人或家庭(含外地户籍),均可在户籍地或发生地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凡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 边缘家庭等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家庭一年内因病、因学、因残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60%的家庭或个人均可在户籍地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每户(人)年度救助总金额不超过4万元(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除外)。具体执行标准以业务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 中央级省级 市级 县级 | 按次发放 | ||||
33 | 六十年代精减职工补助 | 精减职工 | 保障类 | 对外省六十年代精减回陕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 (一)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87元(含医疗费50元); (二)精减时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629元(含医疗费50元); (三)精减时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838元(含医疗费50元); (四)精减时连续工龄在20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 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1251元(含医疗费50元)。 |
省级 | 年度内发放 | ||||
34 | 原铁路建设伤残学兵群体生活补助 | 伤残学兵 | 保障类 | 为我省原参加铁路建设的一、二类伤残民兵和参加襄渝铁路建设的一二三类伤残学生发放生活补助费 | 建立我省原铁路建设伤残学兵群体生活补助正常调整机制,综合考虑陕西城乡消费支出增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在国家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调整时同步调整。 一类伤残人员生活补助不低于906.3元/人月; 二类伤残人员不低于725元/人月; 三类伤残人员(襄渝铁路建设学生)不低于543.7元/人月。 |
省级 市级 县级 | 年度内发放 | ||||
35 |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 困难幼儿生活补助 |
学前补助 | 保障类 | 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警察、消防人员等子女 | 学前一年750元/生•年,其余阶段幼儿资助标准市县自主确定 | 中央级省级 市级 县级 | 教科文股 | 区教 体局 | 按学期发放 | ||
36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 困难幼儿生活补助 | 义教补助 | 保障类 |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寄宿生:小学1250元/生•年 ,初中1500元/生•年; 非寄宿生:小学625元/生•年,初中750元/生•年 |
中央级省级 市级 县级 | 按学期发放 | ||||
37 | 普通高中 国家助学金 |
普高助学 | 保障类 |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特别困难2800元/生•年 一般困难1800元/生•年 |
中央级省级 市级 县级 | 按学期发放 | ||||
38 | 中等职业教育 国家助学金 |
中职助学 | 保障类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国家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 特别困难2800元/生•年 一般困难1800元/生•年 |
中央级省级 市级 县级 | 按学期发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