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经依法批准的310国道眉县青化至渭滨高家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及文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第十三、十四批省政府审批建设用地及报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的复函》陕政办函[2024]143号。
二、批准时间:2025年4月15日
三、批准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四、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征收土地总面积62.2699公顷,位于渭滨区八鱼镇聂家湾村(总面积4.0942公顷,均为农用地)、淡家村(总面积1.7023公顷,均为农用地)、姬家殿村(总面积9.6304公顷,均为农用地)、鱼池村(总面积3.8公顷,均为农用地)、寨子岭村(总面积11.862公顷,其中农用地11.7839公顷、未利用地0.0781公顷),渭滨区马营镇郭家村(总面积7.9344公顷,其中农用地6.8145公顷、未利用地1.1199公顷),凉泉村(总面积3.6472公顷,均为农用地)、朴西社区(含原朴东村,总面积1.5769公顷,均为农用地)、朴南村(总面积6.7046公顷,均为农用地)、下沟村(总面积4.3948公顷,均为农用地)、旭光村(总面积0.5348公顷,均为农用地)、永清村(总面积4.4698公顷,均为农用地)、袁家坪村(总面积1.9185公顷,均为农用地),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五、征收安排:本次土地征收依据《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重新公布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宝高新委发〔2024〕113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道310眉县青化至渭滨高家镇一级公路及鄠邑经周至至眉县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宝政办发[2022]5号)等有关文件,由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六、本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及遗留问题等具体事项,由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和实施。
联系人:丁帅 联系电话:15891343456
特此公告。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