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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的注意事项

信息来源: 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11-24 17:00:00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2月施行。《条例》是我国政府督查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旨在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条例》明确了政府督查的职责边界、实施主体和督查对象,对政府督查程序、督查方式和保障制度等作出规定,对于规范督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学习不深入、理解不透彻,执行中存在一些偏差。经过学习,对《条例》有进一步的认识,现将学习情况与大家共享。

乡镇及以下政府无权组织开展督查活动。缘由:乡镇及以下政府不满足以下条件。《条例》第二条指出,本条例所称政府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条例》第五条指出,政府督查对象包括:(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只有行政一把手可以决定启动督查。部门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不得组织开展政府督查。缘由:《条例》第十一条指出,政府督查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确定督查事项。政府督查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掌握的线索,可以提出督查工作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确定督查事项。《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督查的内容有且仅有四项,没有其他兜底条款。缘由:《条例》第四条指出,政府督查内容包括:1.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2.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3.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4.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个人和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作为督查对象。缘由:《条例》第五条指出,政府督查对象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这里面没有包括个人和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法律赋予督查机构行政调查权。可通过暗访、约谈、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等开展督查。缘由:《条例》第十二条指出,政府督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二)听取督查对象汇报;(三)开展检查、访谈、暗访;(四)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五)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六)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七)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督查”。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提出建议。缘由:《条例》第十九条指出,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提出改变或者撤销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

与审计、巡视、纪检监察不同,督查机构可以提出表扬、激励的建议。缘由:《条例》第二十一条指出,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表扬、激励、批评等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组织实施。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来源:督查工作文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