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0300-1161030201600521X6/2022-00034 | |
发布机构: 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2-12-15 |
名 称: 关于印发渭滨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
有 效 性: 有效 | 文 号: 宝渭政办发〔2022〕48号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渭滨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5日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渭滨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渭滨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提高渭滨区森林火灾的应对能力,促进森林火灾应急防治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森林防火条例》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陕西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宝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宝鸡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宝鸡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
《宝鸡市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渭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渭滨区发生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应急处置工作,以及相邻县区发生可能对渭滨区造成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宝鸡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渭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高家镇、神农镇、石鼓镇集体林场以及国有观音山林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编制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形成体系。
1.6森林火灾等级划分
1.6.1 火险气象等级
火险气象等级划分五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一级为难以燃烧的天气;二级为不易燃烧的天气;三级为能够燃烧的天气;四级为容易燃烧的高火险天气;五级为极易燃烧的最高等级火险天气。
1.6.2 森林火灾级别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
省政府是应对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市政府是应对较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森林火灾的主体。
预案启动后,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承担应急处置一般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各相关保障部门应快速响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做好各阶段扑火救灾工作。
一般森林火灾(Ⅳ级):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Ⅲ级):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Ⅱ级):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主要任务
2.1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组织扑灭明火、开隔离、清火线、守火场,严防次生和衍生灾害发生,降低因灾损失。
2.2保护重要目标
指导、协助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3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
2.4保护重要林区
指导、协助各地保护国有林场、集体林场区、风景名胜区等地安全。
2.5转移重要物资
指导、组织协助各地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6维护社会稳定
协调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渭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高家镇、神农镇、石鼓镇人民政府以及国有观音山林场根据各自区域森林资源的状况,成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各自区域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3.1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3.1.1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总指挥: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主管林业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
指挥长:区应急局局长、区林业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工信局、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林业局、渭滨消防救援大队、渭滨交警大队、区气象局、天台山管委会、南山建委等。
区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由区应急局主管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区林业局主管护林防火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区森防指日常工作。
3.1.2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职责
(1)研究部署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2)指导协调全区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3)监督检查辖区内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省、市、区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事项的落实情况。
(4)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5)协调各镇、林场以及各部门之间有关森林火灾扑救方面的重要问题。
(6)指挥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森林火灾防治工作。
(7)决定区森林防灭火其他重大事项。
3.1.3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区森防指的日常事务,贯彻区森防指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镇、林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之间的防灭火以及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2)汇集、上报灾情和防灭火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3)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方案。
(4)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区森防指决策提供依据。
(5)起草办理区森防指文件、简报,负责区森防指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等工作。
(6)组织防灭火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工作等。
3.1.4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森防指成员单位是区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职责分工,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全区森林防灭火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1)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媒体配合区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开展火灾防治公益宣传和重要时段的安全提示,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火情和火灾扑救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测、媒体应对及新闻发布工作。
(2)区人武部:根据森林火灾具体情况,组织指挥民兵参与森林火灾扑救行动;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申请,提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的兵力动用方案;根据上级授权,指挥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搜救遇险遇难人员、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等工作任务。
(3)区发改局:配合区林业局等部门编制全区森林防灭火规划和上报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争取中省市预算内投资支持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协同应急、林业等相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指导灾区做好应急物资价格的监测工作。
(4)区教体局:指导全区教育系统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火避险知识;负责组织师生逃生演练和自救互救训练;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学校组织转移和安置师生;指导学校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和备用机降点。
(5)区工信局:联系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抢险救灾通信保障,维护抢修损毁的通信设施,为灾区提供应急通信保障;联系协调灾后通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6)公安分局:研究部署全区公安机关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依法开展火场警戒、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7)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协助做好灾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相关事宜;负责指导慈善捐赠工作;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8)区财政局:负责区级森林防灭火财政预算保障工作,及时安排拨付区级森林防灭火专项资金。
(9)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参与编制全区森林防灭火规划;根据森林火灾扑救需要,协助和配合灾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相关规划工作。
(10)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督导检查和打击野外焚烧秸秆和垃圾等行为。负责森林火灾现场及周边的环境监测,负责森林火灾后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价。
(11)区交通局:对进入林区的运营车辆和乘客进行防灭火宣传教育;负责火灾扑救人员、物资及转移灾民所需道路运输运力的协调和保障;组织协调受灾损毁的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抢修工作,保障救灾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负责协调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12)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区林业局做好林农接壤区防火工作;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13)区文旅局:在森林防火期内,指导区、镇开展常态化防灭火安全宣传教育;协调做好火灾抢险救灾的新闻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火情、灾情信息和扑救情况;负责督导重点文化设施、相关景区做好森林火灾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森林火灾防控措施;负责督促涉林区的重大文化活动组织参与人员进行防火安全防范、逃生避险的宣传教育;指导文旅活动参与人员森林火灾避险、救护、疏导和转移工作。
(14)区卫健局:负责协调处置灾区伤病员救治,组织调度优势医疗资源参与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救援保障。
(15)区应急局: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牵头负责编制渭滨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按照区森防指要求牵头组织应急演练;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情信息,指导各镇、相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防治工作;协调指导林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区森防办日常工作。
(16)区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负责指导全区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协助区森防指做好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做好系统内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森林火灾的早期处理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防火专业队伍建设;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森林防火期内设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负责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受灾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提出调查报告。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安全防范意识;单独或者联合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督促检查;编制森林火灾早期扑救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水资源调度工作,提供灾区附近取水源地标准地理信息坐标和水文资料,保障森林火灾扑救就近取水,远程供水、直升机吊桶灭火取水等用水保障工作。
(17)渭滨消防救援大队:在区森防指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参与火灾遇险人员搜救和转移工作。完成指挥部交付的其他防灭火任务。
(18)渭滨交警大队:负责森林火灾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配合相关部门疏导围观群众离场,避免现场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确保救援道路安全畅通。
(19)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区长、中、短期天气趋势分析,及时做好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适时进行火灾现场气象观测并提供必要的天气实况服务;协调解决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有关气象服务,根据气象条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火灾的科学扑救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20)天台山管委会:负责本单位涉林项目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加强景区建设项目施工内防灭火的宣传教育、防范措施和责任的落实。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赶到火场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在防火期内,组织人员对涉林建设项目进行巡查,加强项目地林区治安管理。严厉打击景区内各类违规用火行为,督导有关景区经营单位做好森林火灾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森林火灾防控措施。
(21)南山建委:负责本单位涉林项目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加强南山台塬区建设项目施工内森林防灭火的宣传教育、防范措施和责任的落实;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赶到火场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在防火期内,组织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巡查,加强项目地林区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违规用火行为。
3.2扑火前指
火灾发生后,各镇、村、林场等必须立即组织当地扑火力量赶赴现场进行扑救。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时,区森防指领导及时赶赴火场靠前指挥。如火势仍难以控制,按有关规定,请求上级支援。
同时根据火场态势和火情发展蔓延趋势以及扑灭火应对工作需要,区森防指成立扑火前指(扑火前指指挥人员由区森防指指挥人员担任),并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通讯保障、疏散警戒、后勤保障、信息发布、技术支撑、医疗卫生、转移安置等小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组成单位:区应急局、公安分局、区人武部、区林业局、区气象局、天台山管委会、南山建委等部门及属地镇政府,其中区应急局为牵头部门。
主要职责:掌握火情动态、扑火方案、扑火兵力部署及火场天气情况;与扑火前线指挥部保持信息传递畅通;根据火场火情动态,起草上报有关森林火灾的各类情况报告,及时传达区委区政府领导指示精神;根据扑火需要和区森防指要求,做好协调调度工作;火场扑灭后,负责组织火场的检查验收;汇总扑火工作情况。
(2)抢险救援组
组成单位:渭滨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分局、区林业局、区应急局及属地镇政府等,其中渭滨消防救援大队为牵头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调度火场情况,标绘火场态势,制定扑火方案,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落实扑救措施。
(3)通讯保障组
组成单位:区工信局、电信/联通/移动渭滨分公司,其中区工信局为牵头部门。
主要职责:发生森林火灾时,按应急通信的有关规定解决火场与指挥部门的通信联络;保证森林火灾扑救现场通信畅通,必要时,经批准后,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讯系统。
(4)疏散警戒组
组成单位:公安分局、区交通局、渭滨交警大队等部门,其中公安分局为牵头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和区森防指的指示,及时调集运力对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进行快速运输,对火场周边进行交通封控、临时管制。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维持交通秩序,组织抢修破损道路、桥涵,保证交通顺畅安全。
(5)后勤保障组
组成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交通局等部门,其中区发改局为牵头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扑火机具、资金、物资、装备、食品、油料、水电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接受社会捐赠并制定分配计划。
(6)舆情控制组
组成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旅局、区应急局、公安分局等部门,其中区委宣传部为牵头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火情和火灾扑救情况的宣传报道,协调新闻单位采访报道具体事宜,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负责扑火工作信息的发布等工作。
(7)技术支撑组
组成单位:区应急局、区林业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气象局、渭滨消防救援大队、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其中区林业局为牵头部门。
主要职责:发生森林火灾时,召集有关专家组成技术支撑组,根据扑火进展情况、火场地形和森林资源情况、火场气象趋势等,对火情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判断,开展火灾风险监测,就扑火战略和阶段性扑火战术等,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提出合理化建议,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8)医疗卫生组
组成单位:区卫健局。
主要职责:接到森林火灾灾情通报后,迅速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现场,做好伤员救治工作,负责灾区疫情防治工作。
(9)转移安置组
组成单位: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人武部、区交通局、公安分局、渭滨交警大队、区教体局、区卫健局、区农业农村局、属地镇政府等,其中区民政局为牵头部门。
主要职责:当发生森林火灾造成受灾群众需要紧急转移时,制定救助工作方案,负责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生活保障、心理健康干预和过渡期救助等工作。
4 预报、预防、监测与预警
4.1预报
在森林防火期,区气象局及时向区森防办报送森林火险等级预报信息,并通过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森林火险气象预报和森林防火提醒信息。各防火责任单位根据森林火险气象预报信息,做好森林火灾防控与应急准备工作。
4.2预防
区、镇、村以及森林防灭火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经常性地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尤其是对在森林区域活动的群众、外来务工人员和学生进行必要的防灭火知识培训,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灭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清除可燃物,开设防灭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4.3监测
在森林防火期,区气象局根据区森防办需求,适时开展林火热源点监测,及时向区森防办报送森林火险等级预报信息,区森防办对上级通报的卫星遥感热源点监测信息,应当迅速核查,并及时反馈核查情况。区林业局指导各林场林区利用现有的森林火灾监控手段进行林火监控,发现异常及时核查、处置并报告。
森林所在镇、村和林场必须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灭火巡护、远程监控和瞭望监测,督促有关森林经营单位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
4.4预警
4.4.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五个等级:低火险(一级)、较低火险(二级)、较高火险(三级)、高火险(四级)、极高火险(五级),二级至五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表4.4.1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划分、描述和预报服务用语
森林火险 气象等级 |
森林火险气象 指数值(B区) |
名称 |
预报服务用语 |
预警信号颜色 |
一级 |
(4,46) |
低火险 |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低 |
/ |
二级 |
(46,58) |
较低火险 |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较低 |
蓝色 |
三级 |
(58,70) |
较高火险 |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较高,需加强防范 |
黄色 |
四级 |
(70,73) |
高火险 |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高,林区须加强火源管理 |
橙色 |
五级 |
(73,100) |
极高火险 |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极高,严禁一切林内用火 |
红色 |
注:森林火险气象指数根据风速、降水量、气温、相对湿度、雪深、气象干旱等级、气象干旱综合指数、无降水日来测算。 |
4.4.2 预警发布
区森防办会同区林业局和区气象局加强森林火险形势会商,依据未来几天内渭滨区森林火险气象预报信息及前期天气、干旱、物候、火源、火灾历史资料等信息,经会商后决定预警等级和预警期限,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号,以文件、短信等形式通知区森防指的主要领导和成员单位。区森防办适时向各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接到预警信息的镇人民政府适时发布禁火令。同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进行发布。发布预警信号时,需对预警响应措施提出要求。
据区域气象条件及其趋势演变情况,对连续3天且未来2天将持续出现三级以上森林火险预警等级的相关区域,联合发布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连续5天且未来2天将持续出现四级以上森林火险预警等级的区域,联合发布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
4.4.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号后,各防火责任单位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并开展以下预警行动:
(1)各防火责任单位加大森林防火巡护和林火瞭望监测,加强火源管理;
(2)区气象局加强卫星遥感热源点监测工作,并及时向区森防办反馈监测情况;
(3)区森防办会同区委宣传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并加强防火宣传工作;
(4)镇、村、林场单位等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工作,通知扑火力量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后,各防火责任单位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预警行动:
(1)各级森防机构要压实森林火灾防控责任,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对重点地段、重点部位,严防死守、盯紧看牢,细化各项防控措施,确保遇有火情能够及时处置应对;
(2)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在岗带班和专人值班制度,加强电话抽查和视频调度频次,确保通信联络畅通。遇有火情和重要紧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快速妥善处置,并第一时间报区森防办,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3)区森防办会同区委宣传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
(4)镇、村、林场单位等做好物资准备,区森防办做好检查与督导工作,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拨;
(5)区森防办协调相关成员单位为实施靠前驻防的森林消防救援队提供必要保障;
(6)加强与气象、公安、林业、消防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信息共享,不断加强监测预警和会商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升社会公众森林防火意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
5 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
5.1.1 接报及信息处理
森林防火巡查巡护人员以及其他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情,须立即向事发地的村、镇(高家镇报警电话:2792267,神农镇报警电话:2791357/2791358,石鼓镇报警电话:2792106)、林场(国有观音山林场报警电话:3270682)和区森防办(区森防办报警电话:3219907)、区林业局(区林业报警电话:2834823)报告,或直接拨打12119报警。12119接警工作人员根据火警信息立即向区森防办通报。
森林火灾信息由区森防办归口管理,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区森防办根据收到的事件信息,研判事件等级,并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向区委、区政府及市森防办报告,同时向区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成员单位按要求向本部门领导及对口的市级部门报告;森林火灾处置过程中,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事发镇、林场需随时将火灾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区森防办,区森防办汇总各方信息,每天向区森防指主要领导及市森防办进行报告,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对上级需求的森林火灾信息,须及时组织核查,并反馈相关信息。
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各镇、林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规范上报森林火灾信息。达到以下情况由区森防办向市森防办、市政府、市委报告:
(1)过火面积1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发生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区界、市界、省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需要市森防指协调、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7)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内容包含:发生森林火灾的时间、地点、起因、资源、气象、损失、发展态势、影响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重要设施等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
5.1.2 灾情统计与报告
区林业局、区应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做好森林火灾灾情的初报、续报与核报工作。
5.2先期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村、镇、林场等基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需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立即组织本区域扑火队伍及其他应急处置力量,一方面尽快疏散并安置危险地区的群众,另一方面调集扑火装备物资,尽快控制火势并扑灭明火,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区森防办安排人员赶赴事发地及时收集森林火灾相关情况,实时开展火情会商研判,并向区森防指报告。
5.3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
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各镇、村、林场以及相关保障部门应快速响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区森防指做好各阶段扑火救灾工作。
5.3.1 Ⅳ级响应
5.3.1.1 启动条件
(1)发生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其他森林起火引发的。
(2)2小时内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区森防指总指挥长同意,由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3.1.2 响应程序
(1)区森防办进入紧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视情协调相邻区域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3)视情发布森林火灾预警信息。
5.3.2 Ⅲ级响应
5.3.2.1 启动条件
(1)过火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或造成1人以上受伤的。
(2)4小时内未扑灭,有持续蔓延扩大趋势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域或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区森防指总指挥长同意,由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2.2 响应程序
(1)区森防指进入应急状态,通知各成员单位落实值班工作,加强火情监测、火灾相关信息的收集与报送。
(2)区森防办了解火灾最新情况,总指挥长召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协调渭滨消防救援大队和辖区内专业扑火队伍等力量以及扑火物资、装备进行增援。
(4)区森防办会同区林业局、区气象局、区应急局、生态环境分局加强全区森林火险等级会商研判,视情况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7)公安分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案调查相关工作,负责侦办火灾刑事案件。
(8)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3.3 Ⅱ级响应
5.3.3.1 启动条件
(1)过火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30公顷以下,或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在启动Ⅲ级响应后,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3)波及辖区2个镇的。
(4)发生在或扩散至与毗邻市、县区交界处的一般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区森防指总指挥长同意,由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3.3.2 响应程序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程序:
(1)区森防办立即将森林火灾信息情况向市森防办报告,并视情请求指导和支援。
(2)区森防指总指挥长等领导及区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立即赶赴事发地并设立扑火前指,靠前指挥。扑火前指总指挥、副总指挥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成立相应工作组,分析火险形势,制定扑火及保障方案。
(3)区森防指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按照扑火及保障方案,向宝鸡军分区、武警宝鸡支队提出用兵需求,协调增调武警部队、民兵等力量支援火灾扑救工作;请求市防指跨区域增调专业扑火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力量、装备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4)组织火灾发生地区镇党委和镇政府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5)区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报请市气象局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区森防指成员单位、事发地区镇在区森防指的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支援力量的各项保障工作。
(7)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3.4 I级响应
5.3.4.1 启动条件
(1)受害森林面积在30公顷以上的,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2)在启动Ⅱ级响应后,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3)波及辖区3个镇的。
(4)发生在或扩散至与毗邻市、县区交界处附近且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或市委、市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5)威胁工厂、仓库、铁路、桥梁等重要建筑设施和居民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区森防指总指挥长同意,由总指挥长决定启动I级响应。
5.3.4.2 响应程序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程序:
(1)区森防指总指挥长在上级指挥人员赶到现场前,按照上级的指示承担扑火前指的临时指挥任务,待上级指挥人员赶到现场后,汇报现场救援情况,并按程序移交指挥权。
(2)按要求参与上级指挥机构森林火灾扑救重大事项决策工作。
(3)为上级森防指提供基础资料,做好外部支援力量的各项保障工作。
5.4响应措施
5.4.1 火灾扑救
区森防指组织扑火力量,根据扑救需要,向上级协调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区森防指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
区森防指总指挥及副总指挥要组织人员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选择驻地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根据扑火需要对当地向导的数量提出需求,事发地镇政府、林场根据需求安排熟悉当地地形的人员承担扑火救援力量的向导,对扑火队伍的行进与撤退路线进行指引。同时协调、调集无人机等装备在火场上空开展火情侦察,及时将侦察图像传回扑火前指。
必要时,向市森防指请示,协调驻地军队支援。军队、预备役、武警、民兵在扑火前指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任务由扑火前指赋予,军队、预备役的抢险救灾行动由宝鸡军分区现场负责同志指挥,武警的抢险救援行动由武警宝鸡支队现场负责同志指挥。扑火前指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对参与抢险救援的军队、预备役、武警官兵实施现场培训与交底。
5.4.2 人员转移安置
扑火前指在林区居民区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和疏散临时聚集地。当居民区、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发地镇政府需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住处、有必要的医疗救治。
5.4.3 医疗救治与心理干预治疗
现场医疗急救人员迅速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区森防指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卫生应急队伍应包含心理卫生方面的专家,对伤者、伤者家属、牺牲人员家属进行安抚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干预治疗。
5.4.4 重要目标保护
当军事设施、水利设施、输电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扑火前指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由专业人员指导,全力消除威胁,尽量确保目标安全或降低目标受损后所引发的其他安全风险。
5.4.5 环境监测
生态环境分局在事发地启动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制定环境监测方案,组织人员收集空气质量及地表水环境质量的监测数据,每日制作环境应急监测简报,上报区森防指及市生态环境部门。如发现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的水环境质量出现异常情况的,须立即向区森防指进行报告。
5.4.6 社会治安维护
公安分局划定警戒区实施现场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应急处置区域。加强对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5.4.7 交通管制
渭滨交警大队根据森林火灾情况及发展变化趋势,在进入危险区域的道路入口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严禁非救援车辆及人员进入。交通管制措施通过电视台、广播、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对外公布。
5.4.8 后勤保障
根据响应级别,扑火前指需做好所需扑火物资的调集;区发改局根据现场应急处置需要,牵头做好食品等物资的保障工作;区交通局根据人员及物资运输需求,调集运输车辆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4.9 火场清理与验收
明火扑灭后,扑火队伍和清理看守火场队伍进行交接。扑火前指组织看守火场队伍分段包干清理余火和看守火场,原则上看守3天。看守结束后,负责看守火场的单位向扑火前指提出验收申请,由扑火前指组织人员对火场进行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的标准,确保不会死灰复燃,清理和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5.4.10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区委宣传部指导相关部门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根据森林火灾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相关谣言。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各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发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新闻单位对森林火灾的报道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做到统一组织、把握时机、真实准确、注重实效。森林火灾的受害面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须经区森防指核准后再进行报道。
5.5响应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区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区森防指总指挥长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区森防办将响应终止的情况通知各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响应终止后,区森防指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发镇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工作,涉及恢复重建工作的,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相关单位做好伤亡人员的救治与抚恤工作。各应急处置力量清点、检查本单位物资装备,并及时补足。
6.2调查评估
公安分局负责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侦办工作,区林业局负责对森林资源损失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森林火灾行政案件的查处工作,向区政府提交损失评估报告。按相关程序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6.3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区森防指及时约谈相关负责人,要求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6.4工作总结
区森防办、事发镇政府、林场等及时总结、分析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区政府提交总结报告。
6.5责任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
责任追究一般分级实施,属地为主。一般森林火灾由区政府负责责任追究;较大森林火灾由市政府负责责任追究;重大及以上森林火灾按照省防指规定执行。
6.6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7保障措施
7.1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半专业消防队等受过培训与训练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军、武警、预备役等应急扑火力量为辅,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后备力量协助开展扑救工作。
初期森林火灾应按照就近、及时的原则,由事发地村组、镇、林场组织扑火力量先期进行扑救。必要时向市森防指请示,协调驻地军队支援。军队、预备役、武警、民兵在扑火前指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对参与抢险救援的军队、预备役、武警官兵实施现场培训与交底。
区森防指指导各镇、林场、景区组建半专业森林火灾消防队,组织机关党员干部和群众组建后备消防队。
各级防火办在每年森林防火期前更新本地区森林扑火队伍清单,并及时上报区森防办。
7.2物资装备保障
区森防指根据森林防火任务及工作实际,制定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制度,建立和指导各级防火办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并做好森林防火物资管理工作。
区森防指因救灾需要,可紧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交通工具、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事后应及时予以返还,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区森防指根据处置需要,向省、市森防指协调直升机等空中救援装备。
各级防火办在每年森林防火期前更新本地区森林防灭火物资装备清单,并及时上报区森防办。
7.3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组织指导火灾现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支援火灾现场,组织现场急救、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工作。
7.4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将森林防灭火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预防和扑火救灾需要,同时做好防灭火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7.5通信保障
防火期内,区森防办及相关防火责任单位应按要求落实值班工作,并保持通信畅通。区森防办制定扑火前指通讯联络表并发放各应急成员单位,如有人员调整应及时进行更新。区工信化局协调运营商做好灾区应急无线通信保障,电信、联通、移动分公司做好扑火前指的应急通信保障。
7.6技术保障
区森防办建立区森林防灭火专家库,根据区森防指工作需要联系区专家库以及市专家库专家对森林防灭火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7.7气象保障
区气象局做好森林火险预警,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保障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
7.8现场秩序保障
公安分局做好火场安全保障工作,组织进行现场秩序维护、火场周边警戒和开展火案调查等工作;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火场的安全保卫工作。渭滨交警大队做好危险区域道路的临时交通管制,疏导交通,保障救援车辆的通行。
8 预案管理
8.1宣传、培训
本预案修订后,由区森防办组织、指导本预案的宣传与培训工作,区政府办公室进行指导与配合。
区森防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预案,解读预案的重点内容,组织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主要业务人员开展预案培训与解析;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预案学习;各级防火办要将本预案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培训计划;鼓励各防火责任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对本预案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8.2演练
区森防办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每次演练完毕须进行总结,并根据演练的情况修订应急预案。
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按要求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森林火灾应急演练工作。
8.3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进行管理、实施。遇有重要情况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修订后经区森防指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发布生效。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组织修订更新:
(1)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区森防指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森林火灾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4预案备案
本预案在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应向市应急局备案,并按要求向市森防办报备。
8.5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区森防办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件